2025年3月24日清晨3时01分,景德镇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,高新区长城创域路某修建产生火灾,大队全勤指挥部敏捷出动,辖区消防救援站参与处置。处置过程中,现场无当事人在场,为帮忙消防救援人员了解现场信息,大队消防监督员经过电话联络到了汪某某和章某某,汪某某和章某某均未参与帮忙处置火灾。
经过查询,发现汪某某、章某某、冯某某在未获得燃气管道施工资质且未获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,违背燃气管道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,在燃气管道上开孔作业,致使燃气走漏,引发火灾。火灾产生后,涉事人员敏捷逃离了现场,涉事区域周边修建密布,人流车流较大,两家燃气公司管道交织,若产生爆炸,极易形成修建垮塌和人员受伤或逝世。所幸消防处置程序妥当,事端未形成严重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或逝世,可是汪某某、章某某、冯某某的行为具有引发严重伤亡事端的实际风险,大队在办结火灾案子后,依法以“风险作业罪”向公安进行了移送。
12月1日,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定,被告人汪某某、章某某、冯某某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建立,别离获刑三年四个月、三年、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。

